Article 18

In force

鼓励公民弘扬社会正气,传承优秀文化,倡导下列行为:

(一)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三)组织、参与扶贫帮困、敬老助残、关爱未成年人、支教助学、慈善捐助、义演义诊等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拾金不昧,主动归还遗失物;

(七)其他弘扬社会正气,传承优秀文化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