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制定本市文明单位评比办法,定期评选文明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广泛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延伸。鼓励和支持文明单位创新活动方式,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开展志愿服务,发挥文明行为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岗位培训,拓展创建内容,改进和创新创建工作,健全创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树立行业文明新风。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