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机制,完善科研诚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信用监管与服务。

从事科研活动以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指导、监督有关科学技术人员、工作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

科研诚信状况应当作为科研项目立项、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