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于科技创新类项目所需的工业用地或者科研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内合理确定出让年期等方式供地。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对于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可以按照规定在现有工业用地类型中增设新型产业用地类型。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