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支持和引导科学技术人员到本市欠发达地区和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并获得合法收入。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在经批准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他基本待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