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独立或者联合建立科学与工程研究类、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基地。
科技创新基地应当根据科学前沿发展、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创新基地的分类管理,实施分类支持,完善以激励创新为导向的运行管理机制、评估考核机制、资源配置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