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彝医医师未按照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服务范围开展彝医诊疗活动的,由自治州、县(市)彝医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彝医医师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办彝医诊所未依法备案登记的,由县(市)彝医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彝医药相关活动。彝医诊所超出备案登记范围开展彝医诊疗服务的,由自治州、县(市)彝医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