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处理。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陈述、申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