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曾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其他非法组织的;

(四)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五)被开除军籍的;

(六)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