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一)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调解不成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