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申请不予审批: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的;

(二)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四)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出控制指标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申请;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应当限制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