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未铺路面的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堤防安全鉴定,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
行蓄洪区内安全撤退道路的管理和维护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