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二)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

(三)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四)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

(五)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

(六)依法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七)对饮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

(八)其他应急性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截水行为、拆除截水设施,恢复江河沟渠原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