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淮河、巢湖流域以及其他水体受污染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排污企业以及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达标排放和排污总量控制,防治水环境恶化,保证抗旱用水水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