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前,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征求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等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