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保障、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推进情况;
(三)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公平统筹推进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以及教育教学环境优化情况;
(六)校长队伍建设,人员配备、职称评定等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保障情况;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轻工作及成效,依法依规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等情况;
(八)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九)应当依法督导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