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有多个独立管理区域的,每个区域应当单独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真实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

(三)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保证远程监测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有效使用,安排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值守;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使用标志;

(五)对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六)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七)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八)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予以劝阻;

(九)选装具有明确质量保证期限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电梯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并形成追溯记录;

(十)制定本单位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十一)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