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

(一)未经许可生产的;

(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

(四)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五)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

(六)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