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变相出租、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无线电频率,或者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改变无线电频率使用用途的,由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