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合同约定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方、承包方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期限没有约定的,认定为二十八日。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