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长江流域内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