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应当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重要调度运用情况,应当抄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压缩泄洪流量,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和泄洪流量,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和监督。当预报水库水位超过汛期限制水位并将泄洪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及时通报汛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群众转移和河道安全泄洪的准备工作。

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