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在洪泛区、行洪区、蓄洪区内,应当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洪水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行洪区、蓄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