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北鲵保护区管理站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北鲵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北鲵保护区管理站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北鲵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北鲵保护区管理站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