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湖泊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的;
(三)湖泊水位低于生态水位时,擅自向湖外调水的;
(四)将湖滩划定为农田的;
(五)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从事养殖、种植、城乡建设、房地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
(六)未按规划实施退地还湖、退耕还湖、退圩还湖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