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未经依法批准,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湖泊水域。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跨湖、临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湖管道、电缆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建设前款工程设施,确需占用湖泊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措施等予以补救,实行水域占补平衡;对湖泊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坏涉湖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