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全面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聚焦投资、贸易、金融、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生物安全等领域,实行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智能监管,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和安全监管水平。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涉及检疫、原产地、国际公约、跨境资金等方面的风险监测机制,实现全流程风险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