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机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