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