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体育工作列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体育工作作为评价、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定期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明确开放学校的基本条件、开放时间、开放对象、开放场地、收费标准,向公众公布开放学校和场地名录,并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