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地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重新确定的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