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干净,照明完善;

(二)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做到日产日清、分类处理;

(三)公共厕所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

(四)城市水面、绿地保持洁净美观;

(五)商业综合体、大中型超市、集(农)贸市场等场所卫生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设施设备齐全,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

(六)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按规定管理,围挡规范;

(七)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庭院、楼道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部位保持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违规饲养家畜家禽;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