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水行政、生态环境、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文物保护、河道管理、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破坏大运河水工设施的;

(二)擅自填堵、占用、拆毁、覆盖大运河河道的;

(三)擅自在大运河河道内采砂、取土、开垦的;

(四)向大运河水体、河道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

(五)向大运河水体、河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六)有其他危害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