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大运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调整或者修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
(二)未根据考古、调查等相关研究成果对名录和档案进行调整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建设工程影响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
(四)未履行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责任造成大运河文化遗产破坏的;
(五)在文物主管部门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之前,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接到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存的报告后,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的;
(七)未履行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造成大运河环境污染和环境风貌破坏的;
(八)未对河道内违法耕种的滩地进行退耕、未对裸露河滩进行生态修复、未对违法占用河堤的建(构)筑物进行清除的;
(九)未按照规定履行河长责任造成大运河生态环境或者水工遗存破坏的;
(十)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十一)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