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做好大运河本体和遗存保护工作:

(一)对大运河本体重要点段,采取清淤清障、清理杂物、拆除迁移、修复加固等措施,逐步恢复河道功能;

(二)对各类水工设施进行整修和防护加固;

(三)对大运河沿岸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进行保护修缮,排除险情,并对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四)对永济渠遗址故道、重要古城址等遗址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根据考古成果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