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和实施,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惩戒、修复等机制,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依法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