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个羊单位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