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