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或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证制度。采集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