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提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受质询机关可以提出请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同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