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交市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复议的决定答复提案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