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向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代表联名向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余各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主席团应当将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