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提请审议的法规案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未按前款规定期限送达的,一般不列入当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Local Regulations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