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重点单位、公共场所按照规定组建适应急救基本需求的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志愿者队伍,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急救中心进行紧急现场救护。重点单位、公共场所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养老机构、学校、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并定期维护。鼓励其他重点单位、公共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卫生健康部门、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应当开展急救培训,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增强公众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意识和能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急救培训。

鼓励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人员拨打"120"呼叫号码、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人员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