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并公布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对出具虚假证明、报告,违法违规收取费用,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违反业务规范、职业道德,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