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