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建筑垃圾产生者负有建筑垃圾处置义务。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承担处置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清运或者利用处置。

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分拣并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需要在施工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式垃圾站或者防尘网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