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强革命老区、农村等薄弱地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均等化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推进全民健身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