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青少年开展健康有益的健身活动,培养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健身知识和体育运动技能;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课间体育活动,健全和落实课外体育锻炼制度,保证学生每天校内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开展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或者体育节;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冬夏令营等体育活动。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
幼儿园应当开展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的体育活动。
提倡营造良好的家庭体育运动氛围,引导青少年进行户外体育锻炼和每天校外一小时体育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