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5, 2022